联盟章程

 

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性质

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从事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及相关工程装备开发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联盟章程和联盟协议,在国家科技部和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着自愿、公平、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联盟发起(排名不分先后)

联盟是在国家科技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联合发起,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佳集团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东北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上海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四川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攀枝花学院、长沙矿冶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等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参与。

第三条 联盟宗旨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资源政策,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技项目为牵引,以钒钛资源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绿色制造为目标,整合集成联盟成员单位的优势科技资源,形成联合研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组织,构建产学研用技术研发平台,通过联合承担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独创性、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钒钛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整体上突破制约我国钒钛产业发展的重大瓶颈技术,形成产业技术及评价标准;积极推进技术的转移转让,加快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孵化转化,提高行业竞争力,支撑钒钛产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部、联盟理事长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章程是联盟合作协议书签订各方协商一致共同制订的,旨在规范联盟运作。各方均具有履行本章程的合法主体资格,各方已经确认具备履行本章程的能力。

第六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驻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桃源街 90 号,攀钢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617000。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联盟的任务

第八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核心任务是整合国内钒钛领域优势科技资源,搭建钒钛产业产、学、研、用公共研发服务、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孵化转化平台,着力解决影响钒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工艺和工程技术难题,持续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业链延伸相关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现钒钛资源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推进我国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盟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联盟采取理事会共商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制,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的战略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专业委员会为联盟业务活动的实施主体。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

一、理事会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各1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理事长若干名(联盟单位推荐),相关人员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责

1、制定、修改、完善联盟章程,维持联盟稳定运行。

2、选举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3、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研究决定联盟发展的顶层设计、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协调联盟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4、审核批准联盟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确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成员单位。

5、听取和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6、审核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7、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8、审议联盟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及报告。

9、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1、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2、理事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须有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含)代表到会方为有效。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有出席理事会会议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四、联盟理事长

1、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2、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等不适合继续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应自行辞去相应职务,由原单位另行推荐相应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任期接续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十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技术工程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由联盟秘书处推荐,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后聘任,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在本联盟单位内产生。设专家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盟的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国家和地方相关科研及产业政策,指引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重点研究领域和重大项目设置,积极推动联盟争取国家、地方科研立项及资金支持。

2、指导制定联盟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

3、检查、指导和论证联盟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提出技术建议及咨询意见。

4、积极参与联盟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

5、协助联盟内部企业解决生产研发中的技术问题。

三、专家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重点研究领域、重大项目设置及开展情况、联盟内部单位的科技创新需求及供给情况、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将讨论结果报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委会或通讯会议。如与会专家分歧较大,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表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含)委员出席,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报送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联盟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为联盟业务活动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联盟产业技术创新事务的组织实施。

  一、专业委员会设置

  1、按照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方向领域,设立钒钛矿采选、钒钛矿冶金分离、钒制品、钒钛钢、钛化工、钛金属和节能环保等专业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由联盟理事会提名产生,联盟各成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

  3、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及运行管理细则由主任单位另行制定。

  二、专业委员会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2、负责组织推进本专业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研讨等工作。

  3、负责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

  一、秘书处组成

 1、秘书处由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组成,理事长单位为秘书长单位。

 2、秘书处日常办公地设在攀钢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联盟秘书长

 1、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2、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推荐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备案。

 3、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联盟成员单位自行解决。

三、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外各项工作。

 2、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3、负责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4、负责联盟协同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5、积极协作和配合专业分会组织的学术/技术交流、研讨相关工作。

 6、负责定期收集整理联盟内部单位技术需求与供给情况,研究甄选确定后,以联盟的名义定期发布。

 7、负责整合联盟内外的科技创新资源,构建产学研用联动的长效创新网络,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转化和转移。

 8、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争取各级政府对联盟的扶持和资金投入。

 9、负责建设维护联盟网络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10、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

 11、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12、负责办理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研发、钒钛产品开发、设备制造和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等,凡有意愿加入联盟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成为联盟成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在钒钛资源或钒钛产业链延伸领域的生产、研发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相对完整的生产、研发、标准或设计等体系,致力于推动钒钛产业技术进步的相关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四、以联盟名义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申请科技立项。

 五、优先、优惠享受联盟专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优先、优惠享受联盟内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

 七、优惠参加联盟举办的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及学术论坛等活动。

 八、享受联盟网站提供的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及联盟内部技术信息资源服务。

 九、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技术活动。

 十、申请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协议和其他规定,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履行联盟成员间的协议,保守联盟内部的技术秘密,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

 四、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会务事项。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按时足额缴纳联盟会费。

 七、完成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本单位在钒钛技术领域研发、工程制造方面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4、提出本单位拟担任联盟理事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人选及联系方式。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完备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报送联盟秘书处。

2、秘书处受理加入联盟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3、秘书处审查合格后,上报理事会会议讨论。

4、理事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5、获批准后签署《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6、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需提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送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批准后,取消退出单位在联盟内的一切权利。

 四、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有关知识产权、联合研发成果等按照联盟相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五、联盟不返还退出成员已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

 六、承担有国家及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退出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不履行成员义务,或严重违反联盟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会提交除名建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审议通过,即可除名。

 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会议按自动退出予以除名。

 三、联盟不返还被除名成员已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

 四、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五、联盟成员被除名后,取消其在联盟内的一切权利。

 六、联盟成员因违反联盟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给联盟或联盟参加单位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通过构建联盟协同投入平台和联合申报政府项目等方式,以项目为载体,以合作共赢为目标,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合作实现联盟的有效运行,以推动钒钛资源及其产业链延伸的技术进步,促进钒钛产业的高质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联盟协同投入平台

联盟理事长单位牵头发起,联盟企业成员单位本着自身需要和自愿原则协同投入,搭建联盟协同投入平台,以期构建连续、稳定的联盟协同投入机制。

联盟协同投入平台旨在撮合联盟企业成员单位的创新需求与联盟研发成员单位的创新供给,开展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业链延伸的相关科学技术及工程转化研究,保障和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持续合作,支撑构建联盟产学研用的长效合作机制。联盟协同投入的主要用途是:围绕钒钛联盟技术路线图,结合钒钛技术发展趋势、方向,以及技术需求与创新供给开展相关研发,其载体是联盟协同项目。

第二十条 联盟协同项目管理

一、项目征集。联盟秘书处于每年10月份通过联盟网站发布协同项目征集通知,联盟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项目建议,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征集工作。

二、项目评审。根据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联盟专业委员会推荐)汇编形成年度协同项目指南初稿,提交联盟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函审),提出咨询意见。

三、项目发布。根据联盟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修订提出年度协同项目指南,落实确认年度协同项目研发投入(出资人)事项后,通过联盟网站等渠道进行发布。

四、项目申报。联盟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结合自身实际,独立或联合组织项目申报。联盟秘书处收集、汇总、整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联盟专业委员会领域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反馈项目受益单位(出资方)和项目申报。

五、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与项目受益单位(出资方)具体对接,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项目立项及合同签订按项目受益单位(出资方)的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式等按签定的合同条款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联盟秘书处根据项目受益单位(出资方)的需要,积极协调联盟相关专家,参与项目方案论证、阶段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向联盟秘书处反馈项目合作进展,联盟秘书处负责汇总并在理事会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联盟项目管理具体参见“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项目管理办法”。

七、联盟协同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进一步孵化转化,按照联盟协同项目的有关成果转化及分享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约定

 一、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原单位享有。

 二、联盟项目合作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项目合作方共有。

 三、联盟其他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按规定或商议的优惠比例有偿使用。

 四、联盟成员在联盟内或退出联盟后,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

 五、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将自动放弃其在联盟内项目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

 六、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未经理事会批准许可不得对外转让与联盟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如发生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处理方式和办法。对联盟或成员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联盟理事会根据情节处理,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于在联盟框架内实施的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首先在联盟内部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自优势及渠道,联盟成员单位应当积极联合申报和承担政府项目,以提升钒钛联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六章 联盟经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

 一、联盟作为非盈利组织,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按年缴纳的会费、理事长单位提供的资助、联盟成果转化效益提成等。

 二、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每年5.0万元,企业每年3.0万元,科研院所及大学每年0.2万元。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联盟会费,缴费时间、缴费方式按照联盟秘书处要求执行。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按自行退出联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各项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二、联盟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核算,秘书长负责管理,理事长负责监督。

 三、联盟会费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报告,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各成员单位的质询。

 四、联盟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接受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约定,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将其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联盟成员被除名后,将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利按照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8月修订,并发各联盟成员单位征询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8年第二届第三次联盟理事会议(2018年8月22日)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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